近期发现在中国区市场有个别冷却塔公司利用企业名称与“巴赫普”品牌名称相近似,并同时冒用巴赫普宣传资料中的语言形式进行宣传,给“巴赫普”品牌及公司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外文商标“BAHOP”以及中文商标“巴赫普”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区内批准注册(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其注册的国际分类领域内(如制冷、冷却、换热设备等),一切使用诸如“巴×普”、“巴赫×”、“×赫普”商标的行为均为非法。巴赫普公司对此提出严正警告,责令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对巴赫普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若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巴赫普公司将诉诸法律,坚决追究相关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追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特此声明!
巴赫普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法务部